医用电气设备 第2-11部分:γ射束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GB 9706.211-2020) 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2-11部分:γ射束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由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46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深圳市奥沃医学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设备制造厂。
起草人:焦春营 、王培臣 、陈静 、王建立 、林盎春 、曾正华 。
替换:
本部分用于射束治疗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包括多源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设备,以下简称ME设备。
若某章或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则该章或条的标题和内容将予以说明。若不是这种情况,则该章或条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通用标准的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危险在本部分中没有具体要求。
注:参见通用标准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