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心电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25-2005) 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心电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由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被标准 GB 9706.227-2021(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何骏 。
此标准规定了适用于2.101所定义的心电监护设备的专用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设备。
遥测监护设备,动态监护设备(“Holter”)和其他记录设备不属于本专用标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