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4部分:锌冶炼企业 (GB/T 32151.44-2024) 国家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4部分:锌冶炼企业》由TC243(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243SC2(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重金属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起草单位: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丹霞冶炼厂、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起草人:张华 、林星杰 、吴亮亮 、杨晓松 、李丹 、王建雷 、胡海平 、夏丽优 、卢笛 、王振启 、敖煜 、郭跃宇 、曾平生 、郭照满 、张杰 、吴旺顺 、王兴录 、陈会成 、陈鹏 、李昊 、戴兴征 、黄月东 、陈瑞英 、苏飞 、尹荣花 、贾博 、向宇 、覃雪莲 、王宇 、赵黎明 、吴桂叶 、方基腾 、王满仓 、万卷敏 、何志军 、龚雪刚 、屈伟 、崔红红 、江炼强 。
该标准规定了锌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边界、计量与监/检测要求、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 该标准适用于以锌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锌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与报告。其中锌冶炼企业包括矿产锌冶炼企业和含锌二次资源冶炼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