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3部分:铅冶炼企业 (GB/T 32151.43-2024) 国家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3部分:铅冶炼企业》由TC243(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243SC2(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重金属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起草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鲁控环保有限公司、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岷山环能高科有限公司、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任锋 、胡海平 、程喜梁 、辛鹏飞 、杨鹏 、李丹 、王芳 、张华 、卢笛 、张应喜 、闫友 、苏飞 、芦志成 、张春 、吴旺顺 、何志军 、娄可柏 、罗远辉 、杨大伟 、吴卫国 、朱兢 、杨晓松 、刘涛 、左昌虎 、江秋月 、张鹏洲 、夏丽优 、邢鑫 、方基腾 、陈会成 、顾然然 、桂涛 、马永刚 。
该标准规定了铅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边界、计量与监/检测要求、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 该标准适用于以铅精矿、粗铅、含铅物料(废铅蓄电池、金属态铅废料以及其他含铅物料)为原料的铅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与报告,其中铅冶炼企业包括矿产铅冶炼企业和再生铅冶炼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