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第3部分:概念阶段 (GB/T 34590.3-2017) 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第3部分:概念阶段》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14SC29(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被标准 GB/T 34590.3-202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海拉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起草人:李波 、尚世亮 、张立君 、薛剑波 、童菲 、蒋军 、曲元宁 、史晓密 、杨虎 、明月 、付越 、邓湘鸿 、范嘉睿 、李艳文 、冯亚军 、付艳玲 、边宁 、李燕 、陈音 、张乐敏 、盛一芝 、宋锦明 、匡小军 、徐清魁 、荣胜军 、黄志诚 、刘正国 、张小帆 。
GB/T34590的本部分规定了车辆在概念阶段的要求:
——相关项定义;
——安全生命周期启动;
——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及
——功能安全概念。
此标准适用于安装在量产乘用车上的包含一个或多个电子电气系统的与安全相关的系统。
此标准不适用于特殊用途车辆上特定的电子电气系统,例如,为残疾驾驶者设计的车辆。
此标准不适用于已经完成生产发布的系统及其组件或在此标准发布日期前开发的系统及其组件。
对于在此标准发布前完成生产发布的系统及其组件进行进一步的开发或变更时,仅修改的部分需要按照此标准开发。
此标准针对由电子电气安全相关系统的故障行为而引起的可能的危害,包括这些系统相互作用而引起的可能的危害。此标准不针对与触电、火灾、烟雾、热、辐射、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能量释放等相关的危害和类似的危害,除非危害是直接由电子电气安全相关系统的故障行为而引起的。
此标准不针对电子电气系统的标称性能,即使这些系统(例如主动和被动安全系统、制动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有专用的功能性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