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第5部分:产品开发:硬件层面 (GB/T 34590.5-2017) 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第5部分:产品开发:硬件层面》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14SC29(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被标准 GB/T 34590.5-202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海拉电子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汽车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标致雪铁龙(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恒润科技有限公司、英飞凌集成电路(北京)有限公司、爱信(南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京滨电子装置研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法雷奥汽车内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AW(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草人:李波 、曲元宁 、杨虎 、蒋军 、史晓密 、尚世亮 、薛剑波 、还宏生 、童菲 、易威 、蒋云 、明月 、张立君 、付越 、吴含冰 、卢长军 、易茂明 、徐振环 、刘北 、陈伟 、王龙飞 、谢攀 、余嘉 、杨和全 、廖永久 、陈涛 。
GB/T34590的本部分规定了车辆在硬件层面产品开发的要求,包括:
——启动硬件层面产品开发的要求;
——硬件安全要求的定义;
——硬件设计;
——硬件架构度量;及
——因随机硬件失效导致违背安全目标的评估,硬件集成及测试。
本部分对于硬件要素的要求适用于非可编程要素和可编程要素,如ASIC,FPGA和PLD。并且,GB/T34590.6-2017、GB/T34590.8-2017的第11章和12章中的要求对于可编程电子要素是适用的。
此标准适用于安装在量产乘用车上的包含一个或多个电子电气系统的与安全相关的系统。
此标准不适用于特殊用途车辆上特定的电子电气系统,例如,为残疾驾驶者设计的车辆。
此标准不适用于已经完成生产发布的系统及其组件或在此标准发布日期前开发的系统及其组件。对于在此标准发布前完成生产发布的系统及其组件进行进一步的开发或变更时,仅修改的部分需要按照此标准开发。
此标准针对由电子电气安全相关系统的故障行为而引起的可能的危害,包括这些系统相互作用而引起的可能的危害。此标准不针对与触电、火灾、烟雾、热、辐射、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能量释放等相关的危害和类似的危害,除非危害是直接由电子电气安全相关系统的故障行为而引起的。
此标准不针对电子电气系统的标称性能,即使这些系统(例如,主动和被动安全系统、制动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有专用的功能性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