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1部分:基本原则和方法 (GB 25285.1-2010) 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1部分:基本原则和方法》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被标准 GB/T 25285.1-2021(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
起草人:张刚 、李勤 、居荣华 、王军 、张晓飞 、刘姮云等 。
本部分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危险识别;
——危险评定;
——消除危险或使危险降至最低程度;
——使用信息。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危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 通过设计直接实现,无需安全防护装置;
b) 采用安全防护装置来实现;
c) 如果需要,用通讯设备将信息传达给用户来实现;
d) 采取其他附加预防措施。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 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中未涉及,它们在GB/T 15706.2-2007的第5章中涉及。
本部分规定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安全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部分规定了通用设计和制造方法,帮助设计人员和制造厂设计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时实现防爆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任何拟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是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是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本部分适用于各个使用阶段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本部分适用于除煤矿用设备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的Ⅱ类和Ⅲ类设备;对于煤矿井下区域用设备以及由瓦斯和/或可燃性煤粉引起危险的煤矿地面设施用设备要求,见GB 25285.2《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部分不适用于:
——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
——完全是由爆炸物质或不稳定化学物质存在引起的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由物质与除大气中的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险反应或非大气条 件产生爆炸的场所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