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GB 25285.2-2010) 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2部分:矿山爆炸预防和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被标准 GB/T 25285.2-2021(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起草人:付淑玲 、张刚 、陈在学 、刘春富 、侯彦东 、付文俊等 。
本部分介绍了矿井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设计和制造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采矿工业的爆炸预防和防护提供了通用指南。
本部分适用于拟用在矿山井下部分和存在瓦斯和/或可燃性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部分的I类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本部分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的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这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危险识别;
——危险评定;
——消除危险或使危险降至最低程度;
——使用信息。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危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 通过设计降低危险;
b) 采用安全防护装置;
c) 利用使用信息;
d) 采取附加预防措施。
根据GB/T 15706.2-2007第4章的要求,通过设计降低危险,不宜与本部分6.5规定的“设计”相混淆。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部分中末涉及,它们在GB/T 15706.2-2007的第5章中涉及。
本部分中论述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安全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部分适用于任何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由于爆破能释放潜在爆炸性环境时,本部分也适用于爆破设备,但炸药和雷管除外。
本部分适用于各个使用阶段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本部分不适用于:
——规定用于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
——完全是有爆炸物质或不稳定化学物质存在引起的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人员个人防护装备;
——包含要求控制燃烧过程的系统的设计和制造,除非它们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能相当于点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