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能量为1MeV至50 MeV电子加速器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5-2008) 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能量为1MeV至50 MeV电子加速器安全专用要求》由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被标准 GB 9706.201-2020(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起草人:刘毅 、孙卓惠 、王培臣 、宋连有 。
本部分包括型式试验和现场试验,分别适用于电子加速器的制造和某些安装情况:
——旨在用于人类医学实践中的放射治疗,包括能由可编程电子子系统(PESS)自动控制其操作参数的选择与显示的设备;
——在正常条件(NC)下和在正常使用时,该设备输出的X辐射束和/或电子辐射束;
标称能量为1 MeV至50 MeV;
距辐射源1 m处,最大吸收剂量率在0.001Gys-1和1Gys-1之间;
正常治疗距离(NTDs)距辐射源在0.5m和2m之间;
——同时
为了正常使用,在获得相应许可人员或合格人员的指导下,由具有特殊医学应用所需技能的操作人员操作,用于特定的临床目的:即固定放射治疗或移动束放射治疗;
按使用说明书所推荐的方法维护;
由合格人员定期进行质量保证和校准的检验;
在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环境条件和电源条件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