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电气设备 第2-37部分: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 9706.9-2008) 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2-37部分: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安全专用要求》由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被标准 GB 9706.237-2020(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国家武汉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起草人:王志俭 、忙安石 。
增加:
本专用标准规定了2.1.145所定义的超声诊断设备的专用安全要求。
此标准不包括超声治疗设备;然而与治疗装置连接在一起、使用超声对人体组织成像的设备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