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复印机 第2部分:便携式复印机 (GB/T 10992.2-2008) 国家标准《静电复印机 第2部分:便携式复印机》由TC147(全国复印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天津佳能有限公司。
起草人:邝亚明 、鲁俊和 、余连成 。
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复印机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及规则、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干式显影剂、普通纸、A4幅面、(单纸路)静电复印机—便携式复印机(以下简称复印机)。其他类型的便携式复印机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