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规范 第44部分:货运航班 (DB32/T 3761.44-2021) 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分类所属卫生和社会工作。
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丁震、李成国、徐庆、熊丽林、吴坚、潘辉、余永平、孙伯超、丁新良、徐斌、周连、徐燕、武鸣、朱宝立
本文件适用于航空公司运营的货运航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的防控;其它传染病流行适用时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