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3部分:对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专门设计为带起升载荷运行的车辆的附加要求 (GB/T 10827.3-2022) 国家标准《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3部分:对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专门设计为带起升载荷运行的车辆的附加要求》由TC332(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正平工程技术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龙工(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朗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永恒力叉车(上海)有限公司。
起草人:庄志梅 、张金侠 、钱佳成 、柯家昌 、赵春晖 、王军 、罗家福 、张巍 、陈超 、王胜乾 、王海清 、罗治中 。
此标准规定了带有垂直和非倾斜门架的下列工业车辆除GB/T10827.1一2014规定之外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GB/T 6104.1-2018所定义的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拣选车,且其起升操作台和载荷搬运装置离地起升高度大于1200mm;b)GB/T 6104.1-2018所定义的三向堆垛式叉车,且其设计为带离地起升高度大于1200mm的载荷搬运装置运行,当车辆运行时,载荷搬运装置可在带载或空载的状态下起升、下降或侧移。
这些车辆设计用于在室内平整、水平的路面(例如混凝土)上运行,使用时可以是导向、无导向或二者结合的模式;这类车辆没有计划用于牵引或推顶。
此标准不适用于搬运两个载荷的堆垛车辆,即一个载荷在货叉上,另一个载荷在支承臂上,GB/T 10827.1-2014适用于这类车辆。
此标准不适用于操作台离地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的车辆,和专门设计为带起升载荷运行、货叉离地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的车辆。
此标准不适用于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的低起升拣选车,该车辆可配备一个最大起升高度为1800mm的附加载荷起升装置。
此标准涉及了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A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
此标准不包括车辆在公路上使用或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可能发生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