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能大气污染物控制装备评价技术要求 第5部分:空气净化器 (GB/T 33017.5-2017) 国家标准《高效能大气污染物控制装备评价技术要求 第5部分:空气净化器》由TC275(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同济大学、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东莞市宇洁新材料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鼎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厦门美时美克空气净化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爱启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起草人:黄进 、沈浩 、林翎 、李振海 、陈俊 、宁贵勇 、秦卫华 、王宝柱 、杨贤飞 、程亮 、罗俊华 、高凤翔 、王康 、丁臻敏 、谢小保 、林阳新 、张志强 、刘海林 、吴秀玲 、段海宁 、张晓昕 、陈立立 、杨瑾 、赵海山 、吴玉平 、刘开 。
GB/T33017的本部分规定了高效能空气净化器的术语和定义、评价要求、试验方法、计算方法、评价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30m3/h~800m3/h的空气净化器。
本部分不适用于:
——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
——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
——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