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498.1-2008) 国家标准《固定式健身器材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健身器材专业委员会、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激浪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元天翔 、秦有年 、陆立青等 。
GB 17498的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健身器材)通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它包括通过业主(具有法人资格)易于专门控制管理的各团体训练场所使用的器材(S和I类),例如:运动协会、教育机构、酒店、体育馆、俱乐部、康复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
本部分亦适用于家用(H类)以及其他类型的,包括电机驱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GB 17498的其他部分的附加的特殊要求优先于GB 17498本部分的相应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注1:若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医疗(包括医疗康复锻炼)用途时,除GB 17498本部分的要求外,在中国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器材,则应注意国家在医疗器械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2:如果所设计的固定式健身器材用于残疾人时,应注重任何有关的国家法则(见参考文献及其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技术法规)。
注3:GB 17498的本部分及其GB 17498的其他各部分,均主要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