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气安全 电敏防护装置 第3部分:使用有源光电漫反射防护器件(AOPDDR)设备的特殊要求 (GB 19436.3-2008) 国家标准《机械电气安全 电敏防护装置 第3部分:使用有源光电漫反射防护器件(AOPDDR)设备的特殊要求》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北京机床研究所、北京和利时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凯恩帝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黄祖广 、王健 、黄麟 、杨洪丽 、何宇军 。
本部分规定了传感功能使用有源光电漫反射防护器件(AOPDDRs),用于机械安全防护的电敏防护装置(ESPE)的设计、制造和试验的附加要求。对那些确保装置达到适宜安全性能的要求给予了特别的关注。ESPE可以包括一些可选的安全功能,选择功能的要求在本部分的附录A和GB/T 19436.1-2004附录A中均给出。
本部分只限于ESPE的功能,不规定检测区的尺寸或结构以及在任何特殊应用中危险部件的布局,也未规定构成任何机械的危险状态。
AOPDDR是具有二维检测区的检测器件。由发送器元件发射近红外线照射检测区,当发射的光线遇到物体(例如人或局部人体)时,一部分射线由漫反射方式反射到接收器,这样就可以检测到区域内的物体。
本部分不适用于辐射波长在820nm-946nm范围以外的AOPDDR,以及不是由自身发射光线的 那些AOPDDR。对于使用辐射波长在该范围以外的传感器件,本部分可作为指南使用。另外,对于标称检测能力在50mm~100mm范围以外的AOPDDRs也不适用于本部分。
本部分可能与那些非人体保护的应用有关,例如:保护机器或产品免于机械性损坏。在这些应用 中,比如:需要由传感功能来检测的物体具有不同于人体和衣物的特性时,可能还需要附加一些要求。
本部分不涉及电磁兼容性(EMC)发射要求。
那些只具有一维、点光源距离测量的光电器件,例如接近开关等,也不在本部分讨论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