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5226.1-2008) 国家标准《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被标准 GB/T 5226.1-2019(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北京机床研究所、北京凯恩帝数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黄祖广 、杨洪丽 、黄麟等 。
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序电子设备及系统,而不适用于手提工作式机械。
注1:本部分是通用标准,不限制或阻碍技术进步。
注2:本部分中的“电气”一词包括电气、电子和可编程序电子三方面(如电气设备是指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和可编程序电子设备)。
注3:就本部分而言,“人”(Person)一词泛指任何个人包括受用户或其代理指派、使用和管理上述机械的人。
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
注4:GB 16895/IEC 60364系列标准给出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000Va.c或1500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
注5:对于较高电压要求见GB5226.3。
本部分不包括所有技术要求(如防护、联锁或控制),这些要求是其他标准或规则为保障人身免遭非电气伤害所需要的。对有特殊要求的各种类型机械对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体适用于(但不限于)3.35所定义的机械电气设备。
注6:附录C所列举的机械,其电气设备属于GB 5226本部分范围。
本部分未规定下述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
露天(即建筑物或其他防护结构的外部)机械;
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
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
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矿山机械;
缝纫机、缝制单元和缝制系统(包括在GB 5226.4中);
起重机械(包括在GB 5226.2中)。
直接用电能作为加工手段的动力电路不属于GB 5226本部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