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此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此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 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此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 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 8978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