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要求 (GB/T 18487.1-2001) 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要求》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被标准 GB/T 18487.1-2015(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清华大学。
此标准适用于交流标称电压最大值为660V,支流标称电压最大值为1000V(根据GB 156-1993)的电动车辆充电设备。此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充电的设备。此标准不适用于发动机启动、照明和点火装置或类似用途的,家用或其他类似的蓄电池充电系统的充电设备。此标准也不适用轮椅、室内电动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铁路交通工具以及工业用载重车(如叉式起重机)等非道路用蓄电池充电系统的充电设备。此标准不涉及II类车辆。此标准规定了对充电设备的基本结构要求,即对供电装置和车辆连接的特性及操作环境的要求;对充电设备的技术要求及针对此要求电动车应有的特性;对供电电压和电流的要求。对充电模式功能的要求;电动车辆连接及其接口的要求;对专用的插孔、连接器、插头、插座和充电电缆等的要求。此标准还规定了防电击保护等安全要求,但不包括与维护有关的其他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