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 18352.2-2001) 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此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此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的测试方法。此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