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 (GB 17058-1997) 国家标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此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此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标准附录A所列血液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毒性血液系统疾病。在非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也可参考适用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