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 (GB 16852.2-1997) 国家标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此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此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在不知情、未察觉接触化学物情况下所引起的急性中毒。在非吃也行活动中由于在不知情情况下,吸收化学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考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