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35/ 2160-2023) 主管部门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涂德贵、许翔、林楠、周琪、陈震晶、叶冰玲、陈躬浩、林琰、刘茜。
本文件规定了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域内工厂化水产养殖、提水式海水池塘养殖以及养殖水面面积6.67公顷及以上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池塘养殖等尾水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