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 4149-2021) 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张志刚、朱法华、王彬、郑美玲、徐振、浦湘凯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