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 3576-2020) 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孙雷、徐明霞、王晓辉、杜艳、穆璐莹、夏冰、张浏、张斌、包琳琳、刘慧、周正、严小龙。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