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 4148-2021) 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徐振、朱法华、许月阳、李保花、李振、凌晓凤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