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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