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