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7篇 张因借款担保被起诉,菏泽中院执行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原告提出执行异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菏执异议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宗关于其与张签订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门面房的租赁合同后又将该房产转租的说法与本院调查的情况不符,宗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宗异议。原告认为此裁定错误,理由如下:A、宗与张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裁定书对合同效力没有任何说明仅以与调查情况不符驳回异议显属错误,人民法院应居中裁判,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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