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参考5篇 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 所有的 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根据已生效的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和 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 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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