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领域反恐怖防范要求 第2部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 (GA 1802.2-2022) 主管部门为公安部,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教育司、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魏强、姜孟楠、伍竞成、刘栋、吴祥星、周凯、张宗远、杨玉波、王新、万康林、韩俊、郑彬、马春涛、杨信怡、高虹、任丽丽、梅嬛、徐潇、张雪飞、邓菲、毕玉海、黎薇、江永忠、代航、颜浩、季景林、郭志亮
本文件规定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反恐怖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