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电气设备 第2-20部分: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YY 9706.220-2021) 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行业分类所属卫生和社会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要求,如婴儿转运培养箱。本标准规定了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安全要求,但如果制造商在其风险管理文档中说明危险所带来的风险与设备的治疗收益相比,是处于一个可接受的水平,那么通过一个特别条款来展示等效安全性的符合性替代方法可被视为符合。本标准不适用:通过毯子、衬垫和床垫供热的医用加热设备;不属于婴儿转运培养箱的婴儿培养箱;婴儿辐射保暖台;婴儿光治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