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电气设备 第2-19部分:婴儿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GB 9706.219-2021) 国家标准《医用电气设备 第2-19部分:婴儿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由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46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起草人:洪伟 、董赟 、卓越 、陈再宏 、郭永兵 、严粹人 。
替换: 此标准适用于婴儿培养箱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要求,如此标准中201.3.209中所定义的设备, 也称为ME设备。
如果一章或一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不是 这种情况,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通用标准中7.2.13和8.4.1外,此标准范围内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预期生理效应所导致的 危险(源)在此标准中没有具体要求。
注:见通用标准4.2。
此标准规定了婴儿培养箱的安全要求,但如果制造商在其风险管理文档中说明危险所带来的风险 与设备的治疗收益相比,是处于一个可接受的水平,那么通过一个特别条款来展示等效安全性的符合性 替代方法被视为符合。
此标准不适用于:
——通过毯子、衬垫和床垫供热的医用加热设备,见YY9706.235;
——婴儿辐射保暖台,见IEC60601-2-21;
——婴儿转运培养箱,见YY9706.220;
——婴儿光治疗设备,见YY9706.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