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 (GB/T 34015.4-2021) 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由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14SC27(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大学、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赛德美资源再利用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张铜柱 、余海军 、张学梅 、王芳 、魏琼 、黎宇科 、刘波 、李龙辉 、赵小勇 、李前进 、王旭 、候彭 、张宇平 、李花 、宋琦 、王攀 、赵忠松 、刘静榕 、谢英豪 、黄登高 、明帮来 、李震彪 、高二平 、王佳 。
此标准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梯次利用产品标识的标识构成、标志要求、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以及标示要求。
此标准适用于对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梯次利用产品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