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5226.1-2019) 国家标准《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由TC231(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研究院、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科力光电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琦星电子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卡特彼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皮尔磁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起草人:黄祖广 、龚小云 、赵钦志 、薛瑞娟 、胡文海 、李志宏 、武艳红 、姜耀林 、陈忠 、曾杨 、何宇军 、于俊贤 、蒋峥 、黄麟 、阴昆 、陈晓斌 、刘泽华 、何捷 、王江东 、邵松娟 、黄之炯 。
GB/T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序电子设备及系统,而不适用于手提工作式机械。
注1:本部分是通用标准,不限制或阻碍技术进步。
注2:本部分中的“电气”一词包括电气、电子和可编程序电子三方面(如电气设备是指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和可编程序电子设备)。
注3:就本部分而言,“人"(Person)一词泛指任何个人包括受用户或其代理指派,使用和管理上述机械的人。
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
注4:IEC60364系列标准给出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a.c.或1500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
注5:工作在较高标称电源电压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的要求见IEC60204-11。
本部分不包括所有技术要求(如防护、联锁或控制),这些要求是其他标准或规则为保障人身免遭非电气伤害所需要的。对有特殊要求的各种类型机械对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体适用于(但不限于)3.1.40所定义的机械电气设备。
注6:附录C所列举的机械,其电气设备属于GB/T5226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未规定下述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要求:
——露天(即建筑物或其他防护结构的外部)机械;
——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
——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
——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矿山机械;
——缝纫机、缝制单元和缝制系统(包括在IEC60204-31中);
——起重机械(包括在IEC60204-32中);
——半导体设备(包括在IEC60204-33中)。
直接用电能作为加工乎段的动力电路不属于GB/T5226本部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