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1806-2019) 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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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标准规定了常规运输条件、正常运输条件和运输事故条件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要求。此标准中的运输要求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也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运、装载、运载(包括中途贮存)以及货包最终抵达地的接收和卸载。
此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此标准不适用于:
a)已成为运输手段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质;
b)在单位内部进行不涉及公用道路或铁路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即厂内运输;
c)为了诊断或治疗,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活的动物体内的放射性物质;
d)由于意外或故意摄入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污染而被送医的人员,其体内或体外存在的放射性物质;
e)己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已销售给最终用户的消费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f)已加工过的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且这类物质的活度浓度不超过此标准5.1和5.2规定的豁免值的10倍。对于含有未处于长期平衡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应按照5.2.3计算其放射性活度浓度;
g)任何表面带有放射性物质但数量均不超过此标准3.13规定的表面污染水平的非放射性固体物体。
当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具有附加风险,或与其他危险货物一起装运时,还应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