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可燃气体和氧气探测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 (GB/T 20936.2-2017) 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可燃气体和氧气探测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由TC9(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已被标准 GB/T 20936.2-2024(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张刚 、殷红 、陈彬 、王军 、安鹏慧 、刘姮云 、马剑 、胡世强 、张丽晓 。
GB/T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II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
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
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休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
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
注1:在危险场所,不能因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方式使其点燃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因此要求GB3836.14的要求。
本部分中可燃性气体包括可燃性蒸气,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本部分仅适用于II类设备(用于工业和商业安全应用,在按照GB3836.14划分区域的场所使用的设备)。
本部分的设备包括:
a)固定式探测器;
b)移动式探测器;
c)便携式探测器。
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设备,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
a)仅探测不燃性有毒气体的探测器;
b)仅用于分析或测量的实验或科研设备;
c)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探测器(工类设备);
注2:对于工类设备,按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d)仅用于过程控制的探测器;
e)用于炸药制造和加工的探测器;
f)用于探测由粉尘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潜在可燃环境的探测器;
8)不用于点位测量的开放路径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