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环境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 (GB/T 3836.23-2017) 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由TC9(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张刚 、侯彦东 、任红军 、刘姮云 、哈讯 、仲丽云 、邸志强 、李凤林 、信长瑜 、赵德山 、陈应林 、马培庚 。
1.1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kPa~110kPa、环境温度-20℃~+60℃,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
1.2 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
1.3 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
1.4 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 7957另有规定)。
注1:由于点燃煤粉与空气形成的粉尘云需要的能量是点燃瓦斯/空气混合物需要的能量的600倍,本部分假设,如果本质安全“ia”电路的结构在瓦斯/空气爆炸性环境中是安全的,那么这种电路在煤粉/空气爆炸性环境中同样安全。
注2:设计上述1.1规定条件之外的其他爆炸性环境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时,也可把本部分作为指南。对于这种情况,建议进行附加试验,使制造商能够说明设备适用于这些例外的使用条件。
注3:当爆炸性瓦斯环境在煤矿井下或地面出现时,需将点燃危险限制在最低水平。在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中,除了为了保护工作者必须连续运行的Ⅰ类Ma级设备之外,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禁止使用某些Ma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