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海上技术 拆船管理体系 拆船厂选择导则(和形式合同) (GB/T 33802-2017) 国家标准《船舶与海上技术 拆船管理体系 拆船厂选择导则(和形式合同)》由TC12(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拆船协会、北京中环绿舟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起草人:欧阳涛 、谢德华 、刘伟 、潘霞 、罗文臣 、李永征 。
此标准规定了船东选择拆船厂的相关指导要求。
此标准适用于选择拆船厂以及使用形式合同的船东。
此标准不考虑拆船的其他方面,其他方面内容包含在GB/T 33800-2017系列的其他标准中。
为尽可能确保以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船,船东需考虑他们将船卖给哪个拆船厂,因此,拆船厂提供相关的客观信息以协助该选择过程很重要,不愿按船东要求提供这些信息的拆船厂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估。
由于船东可能无法核实拆船厂提供的信息,拆船厂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正确性。然而,船东认真细致地考虑这些信息非常关键,且意识到一些拆船厂可能公布错误的信息或数据,这些信息明显没有反映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拆船厂就得不到客观的评估。
此标准适用于有如下期望的船东:
a) 选择拆船厂以实现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
b) 证实符合GB/T 33800-2017系列标准;
c) 为其确认所选择的拆船厂符合GB/T 33800-2017系列标准。
此标准并不限制船东将船卖给或拆解于具有GB/T 33800-2017证书的拆船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