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GB/T 10827.1-2014) 国家标准《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由TC332(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王英 、赵春晖 、陶佳红 、王晓峰 、许超 、吴荫登等 。
GB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 a) 平衡重式叉车; 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 c) 插腿式叉车; d) 托盘堆垛车; 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 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 的车辆; g) 侧面式叉车(单侧); 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 i) 托盘搬运车; 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 k) 牵引力不大于20000N 的牵引车; 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 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 注1:本部分不适用于以压缩天然气为动力的车辆,以压缩天然气和其他动力源为动力的车辆可能在将来修订本部分时增加。 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200mm 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200mm 以上运行的车辆,本部分应与ISO3691-3一起使用。 注2:ISO3691-3不适用于平衡重式叉车或搬运集装箱的车辆。 注3:有些带有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 mm 操作台的低起升拣选车,可以安装一个附加起升装置,将载荷起升至1800mm 的最大起升高度的,可适用。 本部分 不 适 用 于 自 行 式 伸 缩 臂 式 叉 车、无 人 驾 驶 车 辆 和 载 运 车,ISO 3691-2、ISO 3691-4 和ISO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殊防护措施。 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 B 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 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 ———在制造过程中; ———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 ———在公路上使用时; ———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 ———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mm 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