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国家标准《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已被标准 GB 26453-202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硅酸盐学会电子玻璃分会。
此标准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此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此标准适用于对电子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此标准。
此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