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000.7-2012) 国家标准《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由TC118(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5000.7-2021(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分析测试研究所、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吴忠祥 、翟培军 、王丽敏 、徐大军 、王苏明 、丁文兴等 。
本部分规定了标准样品生产者证明其运作能力时应遵循的通用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被承认有能力从事标准样品的生产。本部分适用于标准样品生产者建立和运行其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也适用于标准样品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认可机构确认和承认标准样品生产者的能力。本部分规定了标准样品生产应符合的管理体系要求,该要求是标准样品生产者总的质量保证(QA)程序的组成部分。本部分涵盖了有证和非有证(non-certified)标准样品的生产。对非有证标准样品的生产要求不及有证标准样品严格,本部分规定了非有证标准样品生产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