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型超声诊断设备 (GB 10152-2009) 国家标准《B型超声诊断设备》由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0SC2(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超声设备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国家武汉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起草人:王志俭 、忙安石 。
此标准规定了B型超声诊断设备(以下简称B超)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此标准适用于标称频率在1.5MHz~15 MHz范围内的B型超声诊断设备,包括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彩超)中的二维灰阶成像部分。
此标准不适用于眼科专业超声诊断设备和血管内超声诊断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