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5部分:地面供电装置和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 (GB/T 24338.6-2009) 国家标准《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5部分:地面供电装置和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由TC278(全国轨道交通电气设备与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铁路局。已被标准 GB/T 24338.6-2018(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蔡万银 、严云升 、刘贵 、刘爱华 。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地面供电装置中的电工电子设备和系统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 包括向设备供电的电源、设备本身及其保护控制电路,也包括像开关站、功率自耦变压器、调压变压器、变电所功率开关、其他纵向和本地电源的供电功率开关等轨旁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作在牵引供电电压的滤波器(比如用于谐波抑制或者功率因数补偿),因为每个场所都有特定的要求。滤波器通常应该有单独的外壳和单独的接近规则。如果需要电磁限值,应在设备规范中具体说明。本部分的限值不适用于预期的通信信号。频率的覆盖范围为0GHz~400GHz,目前,仅对2GHz及以下的电磁兼容测试进行了规定。本部分规定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适用于下列场所的设备:a)变电所内给轨道交通系统供电的设备;b)轨道旁控制、调节轨道交通系统供电电源的设备,包括用于功率因数补偿和滤波的设备;c)轨道沿线除接触系统的导体及与其相连的回流导体外的供电网,包括轨道范围内给变电所供电的高压馈电系统,在变电所范围内,将来自高压馈电系统的电压转化成轨道系统所需电压的系统,例如25-0-25kV,50Hz系统输电线及110kV、16.7Hz供电系统,轨道范围外,仅用于轨道系统供电的输电导线也作为公共区域的通用架空线处理;d)轨道旁控制和调节辅助用途的电源设备,包括向铁路货运编组站、检修站和车站供电的电源sd各种与轨道牵引共用的非牵引供电电源。 位于居民区、商业区或者轻工业区,即使在牵引变电所物理范围内的设备和系统,也应符合通用的EMC国家标准。 本部分抗扰度要求不适用于对本部分表1至表6定义的试验有固有抗扰性能的电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