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仪器及系统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9661.1-2005) 国家标准《核仪器及系统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由TC30(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30SC1(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用核仪器和辐射探测器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9661的本部分规定了核仪器及系统的安全通用要求,包括一般原则、防电击、辐射防护仪器过载防护、核仪器易去污性、防其他危险、安全标志和随行文件。
本部分适用于核仪器及系统(以下简称核仪器)的研发、设计、生产、检验、贮存、运输、安装、使用和维护等;并适用于核仪器产品标准中“安全要求”的确定。
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核仪器,还应遵循与其相关的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