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仪器及系统安全要求 第2部分:放射性防护要求 (GB/T 19661.2-2005) 国家标准《核仪器及系统安全要求 第2部分:放射性防护要求》由TC30(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9661.2-2015(全部代替)
GB/T 19661的本部分规定了核仪器及系统的放射性防护要求,包括辐射防护分级、对电离辐射的防护、剂量当量率的确定、试验方法、级别代码和标志、随行文件等。本部分适用于含源核仪器及系统(以下简称核仪器)的制造、贮存、运输、安装和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便携式核仪器和带X射线管工作的核仪器,但能参照适用于这些核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