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21-2003) 国家标准《食用盐卫生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此标准适用于从海水、地下岩(矿)盐沉积物、天然卤(咸)水获得的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经加工而成的食用盐,不适用于低钠盐。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21-2003) 国家标准《食用盐卫生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此标准适用于从海水、地下岩(矿)盐沉积物、天然卤(咸)水获得的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经加工而成的食用盐,不适用于低钠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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