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已被标准 GB 13271-2014(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此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此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