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肿瘤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86-1996) 国家标准《放射性肿瘤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此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肿瘤的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放射性肿瘤是指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该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此标准适用于对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放射性肿瘤进行病因学判断,非职业原因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也可参照此标准进行判断,自愿接受医疗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不属于此标准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