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GB 16387-1996) 国家标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此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此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此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此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